国际食品法典1998年~2002年中期计划主要包括:
1、 CAC今后工作重点要放在专业委员会、特别工作组等事务上,即着重一般性原则的制定,尽量减少制定单一产品标准。这样,今后垂直的商品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也将转移,而专业性的委员会工作将会增加。
2、 全面改进法典决策程序,将风险分析准则作为法典制定和决策程序的基础要素和重要科学原则,食品
卫生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开性都将以危险性分析原则作为基础。
3、 在采纳和应用CAC标准上,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或较为灵活的条件,例如当荷兰起草“小型和不发达企业(SLDBS)实行HACCP"的讨论稿,就由WHO与荷兰政府合作召开了小型和不发达企业实施HACCP策略咨询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缺乏专门的技能、经济或文化上的困难等,希望HACCP体系7项原则用于小型和不发达企业能有足够的指导和灵活性(在不损害公众健康的前提下)。
4、 考虑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需要,CAC应制定“测试程序、检验和出证系统的等同性和互认导则,实际上类似的准则,例如:已经提出“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相关的卫生措施等效性判定的建议性准则等都在进行初步探讨。
5、
消费者将在更大程度上参与食品法典的制定过程。由于CAC一个重要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因此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将成为法典工作一条重要原则。国际消费者组织(CI)希望派观察员参加CAC执委会。例如增加一些包括CI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执委员,并对“消费者参与CAC工作的指南草案进行了讨论,同意并鼓励吸收消费者和相关组织参与法典和食品标准工作。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CAC)正在探讨或决定的一些问题:
1、 关于地区性协调委员会:增加了“近东地区',,因此CAC现在拥有6个地区性协调委员会,即亚洲、欧洲、近东、非洲、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北美和南太平洋。
2、 关于政府间特别工作组会议:增设了下列政府间特别工作组:(1)主持国为日本的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2)主持国为丹麦的动物饲料工作组;(3)主持国为巴西的果汁工作组。
3、关于通过CAC标准的程序:有关成员国如何在CAC标准制定、修订中达成统一意见方面。CAC采纳了“在标准制定、修订议事上,应采取各种协商方式达到意见统一。如不能一致,需要投票解决时,一种意见需2/3通过,另一种意见“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方式达到意见统一"。
4、关于风险分析:CAC计划中已明确将风险准则纳入CAC标准制修订过程及CAC决策程序,同时CAC大会敦促下属各分委员会在所属领域内继续研究和应用,并提出“号召成员国政会将风险分析纳入食品立法准则”。应该考虑“其它合理因素”,如福利、消费者的担心和选择的自由,而美国认为“其它合理因素,,与食品质量和安全没有关系,不应是CAC职责,但不少国家认为“其它合理因素”中包括GMP(良好制选工艺)、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A&S(分析与取样方法)等这些与食品质量和安全都很有关系。
5.关于预警原则/措施:EEC和USA认为,如果科学证据不足以完全评价来自食品的危险性,而危险性可能发生时,风险管理者可运用预警手段保护消费者健康,而不必等待其它科学数据和完全的风险性评估。而相反的意见是:预警手段可以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的临时措施,但要进一步评估以获取其它信息,而且这些临时措施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使用,否则预警将成为TB而影响正常贸易。
6、风险评估还有些技术性问题:危害暴露的数据系统;食物安全风险分析中化学污染和微生物危险的评估;风险性管理应侧重于结果还是过程;风险评估的概念及描述:风险管理应以科学为依据还是应考虑其它合理因素;危害分析和风险分析之间的不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