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程项目 4.5

GF 02/8a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第二届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

2004年 10月 12-14日 (泰国,曼谷)

食品出口管理与验证

(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主任 沙史·萨莉女士 准备的文件)

1. 引 言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使各国能够获得更好的进入世界市场的机会。世界贸易正在快速发展,其主要原因包括,消费者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意识的增强带来了消费需求的增长,品味与习惯的国际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通讯与交通条件的改善。加之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的被打破,质量和安全在国际贸易中变得十分重要。不仅全球的消费者关注质量问题,各国政府也意识到保护本国人民健康与安全的职责,从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规。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要求各国遵守各项规则,保证上述标准和法规不会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壁垒,同时允许各国制定标准保护人民健康与安全,确保公平贸易。两个协定鼓励成员国相互承认各自根据国际标准建立的合格评定系统。因此,通过“等效”或“相互承认协议”,在一个国家验证的产品,当进入另一个国家时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检验/检测就应被接受。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进口管理机制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进口国在等效协议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承认其贸易伙伴出口验证系统,并建立一个同样强有力的出口管理机制是进口国家有关进口管理系统的必然结果。

认识到,食品质量与安全可以通过实施恰当的和良好设计的食品管理系统(进出口)得到保证,因此建立了食品进出口检验验证委员会(CCFICS),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的规则与导则。

正如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制定的大多数文件所规定的那样,虽然食品管理应包括进口和出口,但是,大多数政府为了保护其本国人民,防止国外劣等品倾销到本国,对建立和加强进口管理系统的工作十分重视。而印度和其他一些出口国的做法有些不同,规定一些食品要进行强制性的出口检验和验证。

本文强调了食品出口管理和验证的重要性,介绍了要遵循的广义概念,探讨了实施出口管理措施的经验,包括印度的经验,最后阐述了关于其他国家出口管理系统的看法。

2. 食品出口管理和验证的重要性

SPS协定》允许成员国制定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与健康的措施。而且,《协定》通过其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遵守/执行条款,也为进口、官方/政府检验/验证机构的作用,且在等效协议的基础上承认出口国相应机构的检验/验证机构提供了法律框架,允许各成员建立正式的进口管理系统,在适当的程度内保护各自民众的利益。

通过这些协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强大的食品行业进口管理系统。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出口检验制度,但很有限,基本上是在进口国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卫生与植物卫生或健康证书。

对主要出口国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建立良好的食品出口质量管理系统。出口质量管理系统的一些优势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i.            减少进口方的检验和检测时间,将妨碍贸易的因素降到最低。

ii.            减少或甚至杜绝在进口港口发生拒绝货物或不遵守现象。

iii.            避免在出口方和进口方重复检验、抽样和检测,实现集体资源的有效和高效利用。

iv.            将召回、进口方检测和货物销毁的成本降到最低,使财政上更加有效。

    v.            由于小农、渔民和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同,导致食品质量优劣不一。

vi.            防止国内不道德、无信誉的出口商将劣等品出口到国外,从而维护国家的良好形 象。指令性出口验证措施可以避免此类问题。例如,印度乳业,出口验证已成为指令性措施。出口奶制品的原料只允许在那些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并得到批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这已是强制性的措施。

vii.            能够出具买方经常要求的官方检验/卫生证书。

viii.            推进国内有关产品和系统的能力建设进程。指令性出口验证系统可以帮助 我们认识到自己的弱点,并及时补救。

ix.            对出口产品的决定取决于国内,而不是进口国。例如,当某一出口产品未达到进 口国要求,出口商可以与官方验证机构磋商,允许将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第三国也可以允许同样的做法,而不是任由进口国以该产品不合要求和不适合消费为由而销毁产品。

    x.            推动有关进口国相互承认食品管理系统和验证程序的协议/谅解备忘录的谈判。

xi.            鉴于出口国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保护进口国消费者权益。

xii.            加快发展为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管理的各种形式的自愿验证。这可以作为整个链条主要部分加以简化,即加工部分已被包括在内,另外需要做的是来自农场一级 的产品的验证工作。

3. 出口管理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3.1 食品出口管理政策与战略

食品出口管理系统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包括食品科学、微生物学、分析化学、植物病理学和兽医学等。该领域的活动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机构参与,包括政府部委、管理机构、促进机构、科研单位、农业部门、农村社区、贸易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等。食品出口管理战略应当是适宜的、目标明确的,包括重点国家,提供给各有关方面明确周密的行动计划以及建立国内组织机构的联网。

3.2 法律框架

食品立法包括政府制定的、在保证公平贸易条件下,使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法案、法规、规定或程序。食品管理应当是简便、完整的,且涵盖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满足进口国在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要求。它授权有关部门在食品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同时,食品管理应灵活地考虑到新技术、新发展和贸易需求变

化等因素。它应当符合WTO规则,尽量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导则和建议保持一致,当然还要取决于进口国的要求。食品立法还包括以下内容的条款:企业注册或加工厂注册名录、企业审批、贸易单位或代理机构许可或注册、设备设计审核、处罚、编码要求和收费。必要的条款还应包括:保证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检验验证系统的完整、公正和独立性。

3.3 管理规划及操作

检验机构应在明确的目标和准确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管理规划。鼓励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其他类似的质量安全保障管理系统,使得食品行业承担起满足进口国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任,并且食品产业链中所有部门承担起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责任。食品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是通过行业监测系统和食品产业链中的其它组成部分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管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         检验;

·         取样,分析;

·         卫生检查,包括个人卫生和衣着;

·         常规和其它记录检查;

·         检查企业内部任何验证系统的结果;

·         国家出口管理主管当局对国内企业的审计;

·         国家对出口计划的审计和验证。

在怀疑发生不遵守现象时,经各个相关部门(如有一个以上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应当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根据风险高低的程度实施相应的检验系统管理措施。

质量管理还应当包括建筑物、设施、交通工具、设备材料、食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和添加成份、半成品和成品、保洁与维修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工艺、保存方式、标识统一和索赔等。出口管理计划应当有正式文件备案。

3.4 决策标准和行动

围绕具体目标,针对特定的食品产业环节实施管理计划。在确定食品管理措施力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风险,同时考察在生产等不同环节已经实施的管理措施是否可靠。食品出口管理当局应当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国家间关于进口食品拒收的信息交换

指南》(CAC/GL 25-1997)向进口国索取关于拒收产品的信息。食品出口管理当局应尽早将出口拒收的信息通知出口商、生产商及其他相关方面。

3.5 设施、设备、交通和通讯

建设完备的设备、交通和通讯等设施,保证出口检验和验证服务的畅通。

3.6 实验室

实验室是检验和验证的基本平台。为了达到进口国的检测要求,实验室应当配备最先进的设备和经训练能够熟练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实施出口检验验证的实验室应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7025标准且通过官方认可,从而保证质量管理水平和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同时,采取国际认可的质量保证技术,确保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3.7 人 员

建设官方检验验证服务系统需要具有足够的高质量人才,包括科学、技术、化学和微生物等专业领域的人才。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验验证制度、审计技术、风险分析技术、检测、具体技术方面的培训,同时维护公正,保证与接受检验和验证的产品或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商业利益。

3.8 验证系统

验证工作应通过检查每一件产品或者每一批产品,或者通过批准加工厂商实施的系统,并进行定期的对执行的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和验证,提供符合进口国家要求的合格产品的保证。主管当局应当尽力保证官方或者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的正直、公正和独立。

3.9 官方认证

出口检验或验证机构应当获得官方正式认证,以代表官方机构提供服务。这些机构应当遵守由国际标准制定的准则,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7020(ISO/IEC )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南62和65号,以及食品法典进出口检查和验证系统设计、操作、评估和认证导则,特别要重视人员的能力、独立和公正。主管当局应当定期评估这些检验和验证机构的业务表现。

 3.10 检验和验证系统的评价和鉴定

出口检验和验证系统应当受到单独的审计,与日常检验分开。也可进行自我评定或由第三方进行。应当采用国际认可的评价和鉴定程序。国际法典/GL26-1997(CAC/GL 26-1997)附件中已经包含进口国对出口国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导则,如果双方同意,进口国可以考察出口国的系统。

3.11 透明度

与食品出口管理系统相关的决定,包括制定中的和实施的,都需要科学收集信息,同决策者、实施者和加工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包括进口国管理要求信息、残留数据和其它参数信息,这些有助于农业管理要求,以及有关防止食源性危害和用于实施行动决策的规划食品管理活动的信息。在保证透明度的同时,应当遵守职业和商业保密信息等方面的要求。

4.出口管理的经验和产生的有关问题

4.1 印度的出口管理系统

1963年起,印度开始实施出口管理系统,这些系统是根据1963年的《出口法案》(质量管理和检验)而建立的。该法案授权中央政府宣布对装货前进行检验和认证的商品、规定最低标准(通常认可国际的、进口国标准和合同规定),规定出口检验和验证的方式,包括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

出口管理系统是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EIC)负责的。该机构是印度官方出口验证机构,各地设有出口检验局,总部设在马都拉斯,德里,高知, 加尔各答和孟买,全国下设41个实验室等办事机构。

多年以来,根据该法案规定,政府宣布近千种商品进行装货前检验和验证,涵盖的领域包括化学品、杀虫剂、橡胶产品、工程产品、粮食和农产品、纺织品、鞋袜等。但是,目前仅海产品、蛋产品、乳品、禽产品和蜂蜜受到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的强制出口验证。对于其它食品,尽管包含在该法案的宣布范围内,目前没有强制检验,如果应进口国政府要求,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EIC)对产品要进行检验。例如出于关税的利益,向美国出口黑胡椒、向欧盟出口巴斯马蒂白香米等。但是,如果购买方或者政府要求,私人检验机构可以对这些食品项目进行检验。印度在大会厅文件台准备有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运作出口管理系统的情况介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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